壹、辦理緣起與法令依據
n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二項規定,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公聽會辦理公告及通知方式
n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本案於103年2月7-9日登報並張貼於大安區臥龍里辦公處之公告欄,並訂於103年2月22日召開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符合法規之規定)
實施者
n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q實施者: 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
機構或團體。
n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q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
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
此限。
(本案實施者惟瓦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都市更新條例
第三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之規定)
貳、基地位置簡介
更新單元範圍

n更新單元涵蓋之土地地號包含臺
北市大安區學府段一小段509-1、
509-3、509-4、509-5、509-6、
509-10、509-11、509-12、509-
13、509-14、509-15、509-16、
509-17、509-18、509-19、509-
20、509-21、509-22、509-23、
509-24、510-1、510-3、510-4、
510-5、510-6、510-7等26筆土地
土地使用分區
現況照片示意
同意參與更新事業計畫門檻
n本案已達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比例:
1.私有土地所有權人>2/3
2.私有土地所有權面積>3/4
擬申請容積獎勵分析
n擬申請容積獎勵
q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討,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後之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
q故本案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擬申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加△F4
q即1892.25(法定容積)
×0.5+17.71 =963.84
註:實際數據以屆時臺北市政府核定之事業計畫為準
拆遷補償處理原則
n拆遷補償處理原則
q更新單元範圍內(第三種住宅區)舊違章建築物
p本案更新單元範圍內(第三種住宅區)舊有違章建築物擬以異地安置方式為原則處理之
p另無法以異地安置方式處理之舊違章建築物,則以發給拆遷補償費方式處理之
q更新單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與更新單元範圍外舊違章
建築物(即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之舊違章建築物)
p另無法以異地安置方式處理之舊違章建築物,則以發給拆遷補償費方式處理之
q更新單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與更新單元範圍外舊違章
建築物(即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之舊違章建築物)
p發給拆遷補償費方式處理之
参、建築規劃設計
建築物縱向剖面圖
東(側)向立面圖
南(正)向立面圖
一層平面圖與景觀配置
屋頂層平面圖與景觀配置
綠建築指標說明(1)
綠建築指標說明(2)
綠建築指標說明(3)
綠建築指標說明(4)
肆、費用負擔及財務計畫
n費用負擔原則
本更新事業之實施總成本均由實施者以提供資金的方式,
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並由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
人(以抵充方式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人除外)
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
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之。
n 費用總計:
4.27億
重建費用 :2.91億(營建費、建築設計、其他必要費用等費 用)公共設施費用:0.04億(工程開闢費用、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
權利變換費用:0.11億 (都市更新規劃費、估價與測量費;地 上物拆遷、安置費)
利息及稅捐費用 :0.15億 (貸款利息、稅捐)
管理費 : 0.79億 (行政管理費、銷售管理費......)
容積移轉費用:0.27億 (容移辦理費用、容移取得費用)
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
提列總表」認列之實際數額以臺北市政府核定之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為準
伍、實施方式
n處理方式:
q本更新單元處理方式擬以「重建」方式進行之
n實施方式:
q本案擬以「權利變換」方
式實施之。
陸、更新後效益
柒、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n請市政府相關單位屆時配合辦理更新單元範圍內所有現有巷
道之廢巷事宜。

q本案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現有巷道為臥龍街60巷與臥龍街64巷
q其中臥龍街60巷與臥龍街64巷經整體規劃為可供建築用地者,另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供通行
q且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第一項第一款:現有巷道全部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者之規定
q故本案擬依相關規定辦理案內臥 龍街60巷與臥龍街64巷現有巷道 之廢止
捌、實施進度玖、其他應加表明事項(1)
n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
議處理審議會102年7月29
日第140次會議決議,有關
本更新單元東側毗鄰未開
闢計畫道路,請本案申請
人及東南側業已報核之事
業概要申請人依本市都市
更新處102年5月2日「劃
定臺北市大安區學府段一
小段509-1地號等22筆土地
為更新單元」毗鄰計畫道
路協助開闢事宜協調會議
決議雙方協助開闢之範圍,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協
助開闢完成。本案擬依其決議辦理之。
玖、其他應加表明事項(2)
n抵充之規定(內政部民國102年3月
n抵充之規定(內政部民國102年
月14日內授營更字第1020802234
號函)
q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日,權
利變換地區內依都市計畫法所
劃設之7項公共設施用地
q並經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
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n本案更新單元範圍內學府段一小
段510-3、510-7地號擬依上述規
定抵充之
n另更新單元範圍內510-1、510-
4、510-5、510-6本案擬於核定
前協助開闢完成並由新建工程
處撥用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故亦一併以抵充方式處理之。
玖、其他應加表明事項(3)
本案分配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案分配方式係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後續將載 明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中。
二、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申請分配期間為民國103年2月26日至103年3月31日止,為期共計34天。
三、本案評價基準日訂為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為A-14樓(產權面積:111.85坪,權利價值:164,721,585元)
四、進行申請分配時,權利人自地上二層以上開始進行選配,權利人之實際分配價值為「分配單元」與「停車位」加總,請各權利人以應分配價值之合理範圍(上下差距30%內)依序進行選配,倘各權利人所選取之分配單元與停車位超出其應分配價值之合理範圍,則應與實施者進行協議, 經雙方協議完成後方可進行選取。
五、未達最小分配單元者,得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合併分配;惟其選配之合理性應受分配原則第四點規定之限制,若未於期限內提出合併分配者,視為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分配,則以領取現金補償方式辦理之。
六、若有兩位以上所有權人同時申請相同分配單元(車位亦同),則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玖、其他應加表明事項(4)
七、若權利人未依本選配原則進行選配,發生與其他權利人申請同一位置時,由符合本選配原則之權利人優先選配,未符選配原則之權利人另行依原則於未被選配之位置中選配或抽籤。
八、申請分配期間截止後,權利人若欲修改,須於實施者協議,以確保其他權利人及案件穩定性。
九、若因審議過程中修改調整設計,以致造成已被選配之「停車位」與「分配單元」變動者,實施者將以原位次精神(原來或最接近之相對位置)予以分配並通知權利人。
拾、權變計畫相關內容說明
n權利變換操作概念
權利變換分配架構
l三家鑑價機構評定更新前、後價值
l實施者提列共同負擔費用(投入之營建成本及相關經費)
l由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後之應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予實施者
更新前後權利價值鑑價
n評價基準日:103年1月9日
n鑑價結果選定
q三家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結果,以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之結果所計算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價值為最高,實施者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最高之應分配權益,故採用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結果作為權利變換計算之依據。
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權利價值說明
n以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例
註:實際數額以臺北市政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為準
拾壹、本案辦理過程
n一、102.11.1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公告
n二、103.2.22 自辦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
n三、103.4.21 申請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
n四、103.7.15 收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第一次補 正函
拾貳、聯絡方式
n實施者:
1.公司名稱:惟瓦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聯絡電話: (02)2345 2389
3.聯絡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458號16樓